济南阜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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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阜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济南市阜阳商会,英文名称Fu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nan(FCCJ)。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安徽阜阳在济南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团结、互助、诚信、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的作用,全心全意为安徽阜阳驻济南企业、工商业户服务;引导安徽阜阳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企业信誉,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为济南和阜阳两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对安徽阜阳在济南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安徽阜阳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培训、人才招聘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建立健全并全力推行行约行规,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工商企业形象;

(五)组织开展济南市与阜阳市两地经济技术互动活动,为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承接政府职能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  安徽阜阳籍人士;安徽阜阳企业在济南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驻济南市的分支机构;或支持济南市阜阳商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

(三)  自愿加入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会员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材料;

(二)  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会员服务的贡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选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成员两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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